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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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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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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以書狀聲請法院裁定准其暫緩繳納訴訟費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將來裁判結果,受救助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時,法院自得向其徵收。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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