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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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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的民事事件已經裁判確定,我要分擔若干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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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當事人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向第一審受訴法院提出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書狀之繕寫方法,可向法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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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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