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當事人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向第一審受訴法院提出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書狀之繕寫方法,可向法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
以下提供連結給您下載:點我開啟書狀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