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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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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當事人如何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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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以書狀聲請法院裁定准其暫緩繳納訴訟費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將來裁判結果,受救助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時,法院自得向其徵收。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07、111條)。
如果您符合前開規定,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若您已經法院裁定過准予訴訟救助,則此效力及於第三審上訴,即暫免繳第三審裁判費;另外關於委任訴訟代理人部分,如您符合訴訟救助的要件,您得以書狀聲請第三審法院為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書狀之繕寫方法,可向法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

以下提供連結給您下載:點我開啟書狀範例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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