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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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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要如何聲請補發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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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經判決(原告之訴有理由)確定,法院未依職權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者,當事人得提出聲請狀,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或公告時確定,毋庸聲請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
 
1. 卷宗在本院者:由本院查卷核發。
2. 卷宗在第一審法院者:由第一審法院查卷核發。
3. 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7條規定,須徵收新台幣(下同)100元。

書狀之繕寫方法,可向法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

以下提供連結給您下載:點我開啟書狀範例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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