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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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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民事二審裁判結果不服,可以救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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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權訴訟的第二審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上訴所得受的利益逾150萬元,始可上訴第三審法院。如果未逾此金額,不得上訴第三審。 不得上訴(抗告)(再抗告)事件,本院裁判後即已確定。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亦可。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期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為限,並依第495條之1規定準用前開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規定。

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
提起抗告(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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