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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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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為什麼我會收到法院通知我到庭作證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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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知您到庭作證,絕非故意擾民,定有相當理由,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02條規定,國民有作證的義務,若因而造成不便,請您體諒。如果您確實到庭,兩造的糾紛因此釐清解決,不但您有功勞也可促進社會和諧。

如果您當天不方便請假來開庭,可以先用書狀向承辦股請假,並陳明您方便的時間,法院會儘量配合,因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會被裁處罰鍰並得拘提。若您確實有不能到庭的正當理由而要以書狀陳述,就必須經兩造同意,否則是不能以書狀代替出庭陳述。

您依照通知到庭作證,法院會按照您的通知地點,發給證人日、旅費,請您開完庭之後記得到本院聯合服務中心一樓櫃台領取,如無法當天領取,請於10日內向承辦書記官洽辦。

如果您是在外縣市,須跨縣市到本院出庭作證時,為了減少您舟車勞頓之苦,可下載「遠距訊問聲請單」,填妥相關欄位後,向承辦股提出遠距訊問之聲請,經法官許可後,您可就近至您聲請受訊問之所在地法院遠距訊問法庭,透過兩端視訊設備同步呈現雙方聲音影像,以進行遠距即時訊問,開完庭之後,別忘了,就近於受訊問之法院領取日旅費。

以下提供連結給您下載:點我開啟書狀範例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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