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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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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不想上訴(抗告)了,我可以聲請撤回並退還第二審裁判費給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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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459條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 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10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依同法第8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上訴或抗告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上訴人在第二審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書狀之繕寫方法,可向法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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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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