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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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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刑事確定判決不服,我有什麼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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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先請教律師或專業人員,了解判決書上登載之判決的理由及法律規定之目的等。如果已不得上訴,在法院宣判那天,案件就已判決確定,此時,您有兩種特別的救濟程序:「再審」跟「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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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是針對事實認定錯誤的救濟,比如:發現了新事實或新證據、原本的證物是偽造或變造、當初的證人、鑑定或通譯是虛偽的等等。
​​​當再審開始後,案件回復到原本尚未確定的狀態,由檢察官重新舉證、被告有答辯或緘默的權利,納入新事實、新證據後,由法院重新判決。 ​​ ​​
再審的開始,不代表被告最後有罪或無罪。但法院應該推定被告是無罪的,透過嚴格證明法則來調查認定,也就是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

非常上訴,則是針對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的救濟途徑,是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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