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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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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被告、再審聲請人或再審聲請權人、訴訟參與人,我要如何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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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賦予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以維護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保障被告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依「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審判中之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並載明1.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2.被告在押或在監者,同意矯正機關在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內,自其現有保管款支付相關費用之意。3.是否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替代紙本卷證影本等。

書狀之繕寫方法,可向法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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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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