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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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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19 本院邀請臺灣高等法院李前院長彥文主講「民事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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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前院長首先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大法庭裁定,說明違約金酌減、給付目的變更及同時履行抗辯等問題;並說明法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為酌減裁判,就該酌減之數額以外應返還部分,債務人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債權人給付,惟此項給付請求權何時發生,本裁定並未說明。李前院長引用鍾任賜法官本件協同意見書理由,贊同其「形成性裁判之形成力確定時點,與該裁判內容之法律效力發生時點,未必一致」之意見;並說明如貫徹最高法院向來見解,認為過高違約金返還義務之發生及清償期屆至,均在法院判決確定時,可能發生有債務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法院依大法庭裁定見解判決「預先命」同時給付,而債權人持該判決聲請假執行,必須先就尚未確定之過高違約金先為對待給付之情形。

       李前院長續就法官提問預售屋買賣契約參考消保會公布之預售屋應記載事項約定違約金者,嗣後當事人是否仍得以違約金約定過高為由,請求法院酌減?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81號、第2345號判決為例,說明實務上認為消保會規定預售屋應記載事項,已客觀綜合考量各項因素,若雙方訂約納入上開應記載事項,原則上應予尊重。惟李前院長說明,預售屋買賣契約若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最多就是發生契約效力、約定違約金的效力而已,若真有違約金過高情形,法院還是可以依照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酌減。另109年度台上字第3096號判決,提到在訴訟中當事人如果主張其所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但舉證不足時,法院應運用訴訟指揮權與闡明權,令當事人為必要的陳述及聲明證據,不盡闡明義務屬違背法令,可以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另關於違約金跟遲延利息可否併行請求,李前院長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47號判決,說明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違約金就包括法定遲延利息跟其他損害在內,就只能請求違約金,不能再同時合併請求遲延利息。另就實務上常見原告以本金加計逾期違約金總額請求給付,併請求法定利息之情形,李前院長表示依上說明,除本金部分不得請求利息外,依民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此就包括遲延利息,所以對遲延利息即違約金本身亦不可以再要求遲延利息;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3234號判決,認為違約金本身是可以再請求法定遲延利息,亦請大家參考。

       李前院長例舉數則最高法院重要判例、判決進行案例解析,說明所涉及之法律問題及實務見解,在場法官、同仁均獲益良多,並應同仁之期盼,再擇期至本院講授庭長、法官提問之重要案例。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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