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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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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6-05 本院邀請黃庭長建榮主講「量刑上訴之審理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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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為強化審判知能,邀請本院黃建榮庭長主講「量刑上訴之審理與判決」,由簡色嬌院長主持,本院庭長、法官、書記官及法官助理約百人與會。

       黃庭長表示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約二年,上訴審已多有運用,最高法院也累積不少案例可以參考。這一新制若操作得宜,不但訴訟程序可進行順暢,判決書亦可精簡內容,對法官審判工作之減省,應有助益。黃庭長先說明最高法院針對「刑」之上訴,除可僅就原判決宣告之緩刑(包括僅就緩刑之條件、負擔部分),易刑處分(包括僅就其折算標準)、沒收(包括僅就追徵部分),或數罪所酌定之應執行刑,均可提起一部上訴。而所謂明示,應由上訴人將其上訴範圍明白表示,若上訴理由僅謂請從輕量刑,在未經法院闡明確認前,尚不能認已明示僅量刑上訴。法院除應注意上訴人書狀與當庭所述是否不符,前後書狀或筆錄是否一致,亦應對弱勢被告有基本之照料義務。

       黃庭長接著說明「量刑」,除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外,尚包括刑法總則之加重、減輕所形成之處斷刑。若是刑法分則加重,因已成另一獨立罪名,尚有不同。再針對實務常見之問題,如僅爭執罪數、被害人與有過失增減,實質上一罪可否併辦,乃至上訴後得否擴張或限縮上訴範圍,最後事實審是一審或二審等疑義,一一說明實務之見解。

       黃庭長以該庭之證據清單及筆錄為例,所列證據應與量刑有關,僅關乎犯罪事實之證據,如通訊譯文、禁藥公告、或人犯指認等,均不必贅載,法官助理應明瞭並區分事實證據與量刑證據。法官於準備程序除應闡明上訴範圍外,更應整理檢辯關於量刑之各項爭點,例如是否自首、偵審中自白?有無供出毒品來源?得否適用刑法第59條等等,其後於審判程序辯論時,宜就上述量刑爭點,一一踐行具體之辯論。黃庭長蒐集諸多二、三審判決,整理量刑上訴判決,從案由、主文乃至理由均異於一般判決格式,並以四件判決書為例,說明簡要記載審判範圍,再以量刑爭點為中心加以論述,內容著重在量刑判斷。不必將不在審判範圍內之犯罪事實、論罪贅加記載,也無須將第一審判決書作為附件。

       黃庭長以最高法院判決為主,就修法說明、訴訟程序及判決格式逐一解析,講義內容約50餘頁,另以該庭證據清單、準備暨審判程序筆錄,及判決書作為附件,表示一部上訴之修正只有一條,但適用上仍有不少疑義,期勉同仁在案例中學習與實踐,落實新法美意。

  • 發布日期:112-06-15
  • 更新日期:112-06-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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